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明明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赔前协议为准。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妻钱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又被2008年4月16日,告上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法院将前夫起诉到法院,仙游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离婚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离婚当天,纠纷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明明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
2003年1月20日,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4月15日,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在协商离婚时,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2008年4月16日,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办理离婚后,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承诺3年内付清。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近日,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3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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