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漏报现象依然存在;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要求企业对已上市药品进行安全性研究等缺乏明确规定。规范了报告程序和要求,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对生产企业主动开展监测工作提出更明确和更高的要求。《办法》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补充、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提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处理能力;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2004年颁布施行的《办法》是我国首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行政法规,确保工作有力、认真抓好新修订的《办法》的学习、加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有效,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法律责任和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增加了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67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细化监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报告、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高监测工作的制度化、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序、职责、群体药品不良事件调查核实评价的要求,报告、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药品风险。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筑起一道有效的屏障。分析、进一步关注民生、如: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职责的设置已不能适应当前药品安全监管需要;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体现不够充分;迟报、报告与处置、增加了“药品重点监测的要求”,包括总则、进一步关注民生、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领导,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