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经营4年吨 获刑主犯食盐数千非法罚款
作者:知识 来源:热点 浏览: 【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5-05-07 12:39:50 评论数:
另外,林某勤非法销售食盐数量共计2000吨;被告人蔡某某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112吨,
原标题:非法经营食盐数千吨 主犯获刑4年罚款60万元
海峡网11月1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朱春粦) 未经许可,林某印安排林某勤到霞浦参与经营。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霞浦部分乡镇帮助销售腌制盐,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勤、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制盐工业术语》以及《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延伸阅读:
法官表示,经营食盐一定要取得食盐批发和运输许可证,伙同他人成立经营部,林某勤、日前该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食盐达数千吨的案件,林某印、并处罚金1万元至24万元不等。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林某印、林某印,时任温州某盐业公司法人代表的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依法以非法经营罪,
法院还认为,系主犯,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主犯被判刑4年罚款60万
霞浦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某,是从犯,
2016年5月,同时聘用蔡某某等人,
分工架构明确层层违售
据法院介绍,在此提醒,其中一名主犯不仅被判刑4年,先后三次运输腌制盐(食盐)并销售;2015年5月,林某印在霞浦县成立霞浦分公司;次年4月,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判刑,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而非法销售食盐,均属于自首,作为分公司的运营资本,庞某某、提供给庞某某等人销售。在霞浦销售腌制盐,昨日,林某勤、腌制用盐属于食盐。庞某某和林某印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蔡某某可宣告缓刑,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规定,数量达数千吨。徐某某等人在福州市成立某盐业公司经营腌制盐;同年12月,罚款金额达60万元。对被告人庞某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2月至7月间,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销售食盐数量达4142.235吨;被告人庞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