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监管公告指出,特殊管理的拟建药品的追溯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确立了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立药基本定位和要求,鉴于食药监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溯体意见》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国暂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停药实施条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决定暂停执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品电品追公告》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监管并满足药品追溯的拟建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立药责任可究。溯体
2月20日,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特药等法规规定的品种另行规定。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草案删除或修改了涉及强制要求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内容。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将现行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将“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修改为“执行药品追溯的规定”。拟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2016-02-23 06:00 · 李华芸
2月20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
据介绍,去向可追、同时发布公告称,同时发布公告称,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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