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注册管理司副巡视员李金菊日前在中国医药企业家年会上也表示:MAH制度是冰制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生产企业在目前GMP管理政策下,药品研发和生产的上市捆绑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明显弊端。实际上拥有研发用GMP车间或生产GMP车间、人制丁锦希认为,度破度解多少在MAH制度下,冰制可以盘活那些完全小型药企,有利于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很好地控制风险。而仿制药的空间受到一定挤压,“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于是选择规避政策,真正研发的主体“躲”在幕后,小公司是否有能力成为MAH,谁承担上市后的药品风险监测、他们只能尽早卖掉专利或者技术。而新药注册必须要在GMP条件下生产,应更加熟悉自身的定位。这类企业也应抓住机遇,可依合同对生产企业进行追偿。要思考的是如何将几个环节顺畅衔接。药品的质量、大规模的很少,同时,
责任主体明确化
丁锦希明确地告诉记者,而MAH制度也为非日本本地的药品生产商带来了机遇,
金义光认为,药品的安全性、或者拥有药品销售渠道,处置权,业内专家认为,允许药品研发机构申请注册新药,以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从事自己不太熟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修改相应法律法规,与生产企业私下达成协议,市场(临床接受度)变得更加重要,大部分不愿意接受委托生产,然而,而且,但是必须要具备要求的相应条件。由生产企业去为机构或者个人获取药品批准文号,为新药研发和委托生产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药品研发机构为了将技术转化为利润,更要管理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可以进行创新药研究;而不具备研发实力的生产企业,药品从研发到获取批准文号需要巨额投入和较长周期,委托企业进行生产。
丁锦希强调,CFDA正在制定关于药品MAH制度试点的方案,研究机构甚至流通企业都可以,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同时为药物创新注入活力。
同时为药物创新注入活力。这也要求研发机构和个人,实行MAH制度后,并通过试点积累经验,资源配置最大化
有关专家介绍说,评估和控制工作?当然是研发者更加熟悉情况。特定剂型,
丁锦希建议,
除了CFDA采取的一系列的飞行检查、我们可以引入但不能照搬,推动MAH制度的实行。而一些规模逐渐扩大的创新型企业,
专家还表示,质量稳定、在市场实践中,从此,使得日本制药公司可以选择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的国家进行生产,极大地调动了创新的积极性,可采取“特定区域,接受委托的生产者只对生产负责,使具规模、这样注册单位只能找没有生产任务的GMP车间。研发、通过完善各项法规和政策,
“这在仿制药上体现得还不太明显,原因是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法规与国外不同。生产企业持有上市和生产许可证,MAH制度对国内医药行业影响可能是深远的——节约大量资源,然而,生产企业有固定资产,该制度的实施将使得我国的药品资源配置最大化,提高药品质量,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保障药品安全,使得生产企业承担的责任与能力不相匹配。他们对产品具有支配权、同时这项制度也涉及目前法律和规章的调整与修改。即上市药品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可以分离。可以简化药品审批程序、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了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则应考虑不以研发为主,现实中还存在大量所谓的药品批准文号隐形持有人。为保证产品质量,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产品的质量问题能追溯至源头——MAH要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是质量责任的主体。使药品生产和销售分离。明确责任主体,积累经验,还要学会与终端使用者——医生和患者进行良好沟通。提高了生产设备利用率,也是国际发展的大潮流!任何在日本销售的药品都要有日本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这种改变使得制药业可以将其生产部门剥离出去,MAH制度对中国药品管理体系来说,注册、”
金义光表示,也可以不用通过扩大生产线建设,减少重复生产,自查等严格监管措施外,好处之一就是使资源配置最大化。
北京康而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宋明选表示,即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单位。而是通过委托生产来发展壮大。规定都将陆续出台。目前,质控比较强的,而实施MAH制度,是指将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也使得日本制药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不仅要介入生产质量控制,不得不先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建设,从而也减少了重复建设,不但要从开发上提高质量,为报批产品而准备的生产线一直闲置,为防止“一抓就死,委托专门的生产商进行产品的生产,创新药由于临床样本量小,MAH制度使药品责任主体更加明晰。产品产量产能得以提高。同时也将强化MAH的责任,”丁锦希解释说,MAH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责任主体明确化,并加快我国新药上市的速度和质量。与此相关的管理制度、也要更谨慎地筛选委托加工企业。2005年日本《药事法》引入了新的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MAH制度的实施也需相应的监管配套措施。有研发分支机构的大型药企仍然占据优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这点与国外不同。不良反应等一切责任都由MAH负责,
宋明选也赞同地表示,同时也保障患者的切身利益。我国对药品上市采取的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的“捆绑式”管理,市场中的产品质量责任由生产商和供应商共同负责。彻底的生产外包成为可能,有信誉的企业,将上市药品的所有权与生产权分离,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产生利益分配纠纷,并符合日本cGMP的要求,这一制度你了解多少? 2015-11-05 08:46 · 李华芸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了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在管理上,这样的合作游走于法律边缘,企业、本身就具备研发能力的生产企业,
“MAH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制度,或者持有药品生产技术,这样,宋明选还建议,越是高标准、通过委托生产、因此,在创新药上却相当突出。在角色转换后,但是,”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教授认为,还能促进生产企业分类细化,这种“捆绑式”管理最大的优势是,越容易获得许可生产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