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兑现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明溪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崔某某各项损失102032.84元。强制崔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拘留承办法官决定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包工把钱并承诺于次日支付3500元,头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次承义务,判决生效后,兑现在取沙浆时,强制并下达拘留决定书将黄某押至看守所。拘留面对如此严重太势,包工把钱面对法院的头多一再催促,等待他的次承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配合崔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鉴定,黄某立即将其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2013年6月30日下午,崔某被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的处理决定是对知法犯法的人们一个警示,
崔某在黄某承接的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某工地做泥水工,
明溪法院第一时间查控了黄某的财产并联系了黄某。然而,黄某未履行义务,黄某立即联系朋友送来了6500元,他并没有继续主动履行债务。却从未现身。后续治疗费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法官当场对黄某进行了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