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华英拐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卖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
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在贵州省、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应予以严惩。通过王某付(另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